(2024)粤2072民诉前调424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4248号
赵兵:
原告吴凤婵与被告张金杰、赵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23日的工资5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人误工费1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赵兵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8时45分在本院第21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816室
联系电话:0760-22588160、22587253 承办法官: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