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786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7864号

中山市景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鸿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拓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福泉、中山市景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7864号民事判决书。

(2023)粤2072民初17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拓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肇庆市鸿凯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8457.5元及逾期违约金(以158457.5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福泉对被告中山市拓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肇庆市鸿凯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拓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福泉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景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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