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142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1420号

梁碟芬:

本院受理原告李益飞与被告梁碟芬、第三人中山市兴合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解除李益飞与梁碟芬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二、梁碟芬立即向李益飞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三、梁碟芬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梁碟芬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7日8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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