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诉前调287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诉前调2875号

彭权: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逸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项413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136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彭权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4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550 承办法官:陆沛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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