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1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2114号
中山市佳鑫进出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久誉合铂照明电器厂与被告中山市佳鑫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21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准许中山市久誉合铂照明电器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4元,减半收取2267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久誉合铂照明电器厂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久誉合铂照明电器厂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