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78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8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8785号


胡君:

原告施德仟与被告中山市美加美照明电器厂(普通合伙)、欧阳丁冲、胡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8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美加美照明电器厂(普通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施德仟支付款项556448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291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中山市美加美照明电器厂(普通合伙)的财产不能清偿前述债务的,被告欧阳丁冲、胡君应当对被告中山市美加美照明电器厂(普通合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施德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7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山市美加美照明电器厂(普通合伙)、欧阳丁冲、胡君负担。原告施德仟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57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山市美加美照明电器厂(普通合伙)、欧阳丁冲、胡君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957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胡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07 承办法官:张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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