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95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8953号


中山市公交货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创捷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公交货运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佳丰货运代理经营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8953号民事判决书。

一、中山市创捷灯饰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山市横栏镇佳丰货运代理经营部支付运费3005元,并从2023年9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驳回中山市创捷灯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中山市横栏镇佳丰货运代理经营部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38元,减半收取计1319元(已由中山市创捷灯饰有限公司预交),由中山市创捷灯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1元,(已由中山市横栏镇佳丰货运代理经营部预交),由中山市横栏镇佳丰货运代理经营部负担118元,中山市创捷灯饰有限公司负担23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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