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98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981号


中山市霸日照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航怡灯饰门市部与被告中山市霸日照明有限公司、朱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中山市霸日照明有限公司、朱小明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7156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2954元(以71569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28日为12954元);

2、请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8000元由被告朱小明承担;

3、请求原告实现债权的诉讼费由被告朱小明承担。

以上暂计:92523元。

(2024)粤2072民初9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中山市霸日照明有限公司。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3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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