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19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193号
黄凤颜:
本院受理原告何伟强与被告吴润兴、黄凤颜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被告吴润兴、黄凤颜位于所有的位于中山市横栏镇六沙村新胜街129号房屋中50%归被告吴润兴所有(价值约30万元);
二、请求确认被告吴润兴、黄凤颜所有的位于中山市横栏镇六沙村新胜街152号房屋中50%归被告吴润兴所有(价值约30万元);
三、请求确认被告吴润兴、黄凤颜所有位于中山市西区翠景湾三栋19号车位一个中50%归被告吴润兴所有(价值约6万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吴润兴、黄凤颜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黄凤颜。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2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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