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257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2572号
胡长芳:
原告徐彦与被告胡长芳离婚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不准予原告徐彦与被告胡长芳离婚;
二、驳回原告徐彦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由原告徐彦预交),由原告徐彦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胡长芳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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