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542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5423号
董杰坤:
本院受理原告周容欢与被告董杰坤离婚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判决婚生子董彬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年满18周岁。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董杰坤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1日11时00分在中山市东凤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06、22788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