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558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5588号
陈博谦: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阜沙镇讯佳五金加工店与被告陈博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铝板预付款203988.69元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陈博谦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5日9时30分在中山市东凤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06、22788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