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09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092号

覃祚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覃祚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覃祚佳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代偿款共计人民币78056.74元(包括本金75856.51元、利息1961元和罚息239.23元);  

二、判令被告覃祚佳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147.34元;

三、判令被告覃祚佳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违约金6150.87元(违约金以代偿款78056.74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6日起按照0.04%/日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3年9月18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四、判令被告覃祚佳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律师费500元;

五、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由被告覃祚佳承担。

以上金额暂总计人民币85854.9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覃祚佳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6月26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01、22788515 承办法官:洪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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