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429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4292号
中山市昱盈电子有限公司、潘小华、袁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友联纸类包装制品厂与被告中山市昱盈电子有限公司、潘小华、袁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中山市昱盈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归还货款70380元及从2023年7月31日起至货款清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7038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清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1766元,两项合计为72146元;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潘小华、第三被告袁建军在未出资本息范围(第二被告潘小华未出资10万元、第三被告袁建军未出资40万元)内对第一被告中山市昱盈电子有限公司前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判令三被告中山市昱盈电子有限公司、潘小华、袁建军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昱盈电子有限公司、潘小华、袁建军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6月25日10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01、22788515 承办法官:洪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