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83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2836号

修二金:

原告中山市奥力克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游婷舒、陈凤萍、修二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2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游婷舒、陈凤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山市奥力克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0280元及违约金(以26519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37508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修二金在1600000元的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游婷舒、陈凤萍上述判项一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奥力克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924元,合计1753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游婷舒、陈凤萍、修二金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奥力克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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