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29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6295号

向继华:

原告邓维生与被告向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6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向继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邓维生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截至2020年12月12日尚欠56674元;自2020年12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8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260元,合计155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向继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向原告邓维生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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