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74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6749号

林基建、曾玉华:

原告中山市星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尔赫(广州)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林楷东、林基建、曾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6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巴尔赫(广州)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山市星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1464元及逾期利息(以33146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巴尔赫(广州)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山市星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已付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10601元;

三、被告巴尔赫(广州)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山市星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8000元;

四、被告林楷东、林基建、曾玉华对被告巴尔赫(广州)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上述判项一、二、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山市星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巴尔赫(广州)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林楷东、林基建、曾玉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向原告中山市星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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