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2280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22809号
袁锦鸿、龙淑仪: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鑫旺隆灯饰厂与被告袁锦鸿、龙淑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袁锦鸿返还原告定金30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中的一倍30万元;
二、请求判令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计算标准,支付上述欠款的利息;
三、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以上费用合计60万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袁锦鸿、龙淑仪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4日10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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