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114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1140号


杨晓旭:

本院受理原告罗亮与被告杨晓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和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公正费等),合计金额为5258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杨晓旭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16、0760-89828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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