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114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1140号
杨晓旭:
本院受理原告罗亮与被告杨晓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和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公正费等),合计金额为5258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杨晓旭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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