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2202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22022号
赵兵:
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日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赵兵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项人民币32427元和诉讼费72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赵兵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2024年6月18日10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15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