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88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883号
林英杰:
本院受理原告刘祚明与被告林英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52457.8元(详见赔偿清单);
二、判令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林英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261 承办法官:朱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