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272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2724号

李海文: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聚舞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4)粤2072民初2724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6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提起诉讼之日为6134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800元。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暂共计38934元】

(2024)粤2072民初27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6月20日8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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