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340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3402号
郑嘉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榄支行与被告郑嘉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4)粤2072民初3402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被告郑嘉丽向原告清偿商业贷款本金406991.30元、利息4729.29元,罚息25.75元,复利27.87元(暂计至2023年10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本息暂合计411774.21元;
2.被告郑嘉丽向原告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176919.6元、利息2328.25元、罚息58.48元(暂计至2023年10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本息暂合计为179306.33元。
3.原告对被告郑嘉丽名下位于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大道41号丰雅园4栋1602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211015号】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郑嘉丽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以上暂计591080.54元
(2024)粤2072民初34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6月20日10时1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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