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1411号(广州优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浩轩)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1411号


广州优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浩轩:

本院受理龙树俊与广州优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浩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

龙树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判令广州优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浩轩立即返还装修款7275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72750元为基数,从立案之日起按廓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上午14时45分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9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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