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004号之二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0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9004号之二


中山市天晟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丁后均、谭坚: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辉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天晟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丁后均、谭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9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天晟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辉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1261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52610.2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二、被告丁后均对被告中山市天晟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199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谭坚对被告中山市天晟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1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6元,由被告中山市天晟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丁后均、谭坚负担(该费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天晟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丁后均、谭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676元交至本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天晟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丁后均、谭坚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237 承办法官:卢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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