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1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0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9198号之一
派潭天天电器行、梁雄锋: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华尔顿厨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派潭天天电器行、梁雄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91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华尔顿厨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梁雄锋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派潭天天电器行、梁雄锋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
联系电话:0760-23303237 承办法官:卢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