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301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3010号

谢北洲:

本院受理原告易海滔与被告谢北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5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23年4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4年1月15日为人民币614.09元);

以上暂合计:人民币15614.09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6月25日15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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