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166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1663号
刘成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立波与被告刘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刘成林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4103.9元;2、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6月21日10:45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26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