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389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08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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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3897号


江镜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鑫华力五金厂与被告江镜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吴婷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23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3234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5日气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暂计至2023年11月11日为432.23元】(以上暂计13666.23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6月21日9:15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26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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