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401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08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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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4018号


黄春林:

本院受理原告宋福意与被告黄春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一案,因黄春林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挖机租金2307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6月21日10:45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26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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