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612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08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稿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6126号
谢华安:
本院受理原告林大芬与被告谢华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谢华安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677元及逾期利息(自2023年8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2月28日约191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暂计:3059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6月20日9:15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26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