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802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8020号


吴天富: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皓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天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吴天富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740元和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6月21日9:45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26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