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49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1495号
吴玲珍、简洪太:
原告许健旺诉被告吴玲珍、简洪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4)粤2072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玲珍、简洪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许健旺支付工程款1468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4685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许健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元(已由原告许健旺预交),由被告吴玲珍、简洪太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