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48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489号

中山市晶都酒店:

本院受理原告陈立斌与被告姚平安、孔祥玲、第三人中山市晶都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姚平安双方于2023年10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4年1月10日解除;

二、请求判令被告姚平安、孔祥玲支付原告自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10日租金4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实际拖欠的租金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请求判令被告姚平安、孔祥玲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1月11日起至3月12日本案租赁物占用费24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48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19日本案部分租赁物占用费14371.29元及逾期利息(以14371.29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请求判令被告姚平安、孔祥玲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0元、保险担保费1000元;

五、请求判令确认原告没收被告姚平安已交纳的押金500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第三人中山市晶都酒店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日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16、0760-89828553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