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89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892号


陈裕锦: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镇郝迈照明门市部与被告陈裕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4)粤2072民初892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65200元及利息(以652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为止);

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3000元;

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暂计68200元。

(2024)粤2072民初8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陈裕锦。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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