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02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021号


深圳市玉品灯饰有限公司、沈洪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徽源灯饰配件门市部与被告深圳市玉品灯饰有限公司、沈洪兰、蒋谋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4)粤2072民初102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深圳市玉品灯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4850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以2021年1月欠款金额7469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自2021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暂计至2023年12月27日,利息为16933.88元;2、以2021年2月欠款金额72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自2021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暂计至2023年12月27日,利息为1602.52元;3、以2021年3月欠款金额8323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自2021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暂计至2023年12月27日,利息为17819.78元;4、以2021年4月欠款金额745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自2021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暂计至2023年12月27日,利息为15489.24元;5、以2021年5月欠款金额3067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自2021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暂计至2023年12月27日,利息为6166.38元;6、以2021年6月欠款金额4879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自2021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暂计至2023年12月27日,利息为9496.44元;7、以2021年7月欠款金额3457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自2021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暂计至2023年12月27日,利息为6499.44元;8、以2021年8月欠款金额344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自202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暂计至2023年12月27日,利息为6253.9元;9、以2021年9月欠款金额248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自2021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暂计至2023年12月27日,利息为4353.04元;10、以2021年10月欠款金额292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自2021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暂计至2023年12月27日,利息为4924.52元;11、以2021年11月欠款金额151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自2021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暂计至2023年12月27日,利息为2453元;12、以2021年12月欠款金额2753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自2021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暂计至2023年12月27日,利息为4219.44元;以上利息合计:96211.58元);合计:581296.58元;

二、请求被告沈洪兰、蒋谋钰对以上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深圳市玉品灯饰有限公司、沈洪兰、蒋谋钰承担。

(2024)粤2072民初10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深圳市玉品灯饰有限公司、沈洪兰。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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