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21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214号


王绍晓: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古镇利和灯博中心分公司与被告王绍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4)粤2072民初1214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王绍晓向原告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33668.1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08.82元。(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1222.7元为基数,分别从2023年4月6日、2023年7月6日、2023年10月6日起,按照同期LPR一年期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20日为1408.82元);

二、请求被告王绍晓向原告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的空调能源费5162.46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83.64元(违约金计算方法:以860.41元为基数,分别从2023年5月6日、2023年6月6日、2023年7月6日、2023年8月6日、2023年9月6日、2023年10月6日起,按照同期LPR一年期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20日为183.64元);

三、请求被告王绍晓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500元;

四、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绍晓承担。

(以上暂合计43923.02元)

(2024)粤2072民初1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王绍晓。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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