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289号判决书(裁定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289号

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傍旺与被告冀洪勋、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12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525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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