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289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289号
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傍旺与被告冀洪勋、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冀洪勋、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黄傍旺赔偿医疗费51957.4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二、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2月1日0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