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47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478号

梁容娇:

本院受理原告胡勇诉被告庞海、梁容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37607.57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梁容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9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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