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329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中山市中木木料加工厂)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3038号

中山市中木木料加工厂:

本院受理原告陈思军、郭光翠诉被告潘文根、姚泽洪、中山市中木木料加工厂、宋春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共计188847.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中木木料加工厂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8日九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