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329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中山市中木木料加工厂)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3038号
中山市中木木料加工厂:
本院受理原告陈思军、郭光翠诉被告潘文根、姚泽洪、中山市中木木料加工厂、宋春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共计188847.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中木木料加工厂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8日九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