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175号公告裁定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1175号
张金芳、中山市小榄镇新仁五金加工厂:
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芳、梁垣森、杜钊明、杨进林、中山市小榄镇新仁五金加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2016)粤2072民初111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张金芳、杜钊明、杨进林、中山市小榄镇新仁五金加工厂价值316470.2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