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827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1827号
中山市小榄镇埒兴百货店: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埒兴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1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埒兴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53237号“”商标的电饭煲;
二、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埒兴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埒兴百货店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