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529号裁定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川达五金制品厂:
原告中山超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川达五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14529号民事裁定书。
现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超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