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97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97号
谢泳珊、欧柏林:
本院受理原告林燕芳诉被告谢泳珊、欧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2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泳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林燕芳借款19400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20日起以194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被告谢泳珊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欧柏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