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4202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4202号
周浩钊、吴珠女:
本院受理原告苏伟荣诉被告周浩钊、吴珠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4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浩钊、吴珠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苏伟荣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借期利息3000元,合计53000元;
二、被告周浩钊、吴珠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苏伟荣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6年6月6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周浩钊、吴珠女负担(该款原告苏伟荣已垫付,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并迳付1125元给原告苏伟荣,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