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泄露信用卡被盗刷

卡主损失1.49余万元,起诉银行索赔遭驳回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30

因为轻信不明电话,男子阿明(化名)将所持有的信用卡验证码泄露给对方,结果被盗刷1.49万余元。阿明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昨日,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这起银行卡纠纷案的判决结果,法院认为阿明主张其信用卡被盗用的理据不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信用卡被盗刷引发官司

阿明起诉称,2015 年申请办理了某银行信用卡,随后接听到号码170开头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要求核对身份信息。接听完电话后阿明立即前往银行询问情况,被告知没有核对信息的程序,可能被骗。阿明随即挂失信用卡,该行工作人员亦打电话到总行挂失,总行回复账户已封存,资金无损失。阿明称自己当场向被告工作人员反映其个人信息被泄露,申请注销信用卡,但工作人员回复不能注销,需填表更改个人信息,三日后重设密码即可使用。三日后,阿明发现信用卡已被盗刷1.49万余元。阿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银行向阿明赔偿被盗刷款项1.49万余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

银行则辩称,阿明向诈骗分子提供验证码才引起盗刷。银行在收到阿明的挂失请求后,立即办理了手续,涉案信用卡在挂失后没有发生损失;阿明在申请信用卡时银行充分提示其注意保存个人信息,注意用卡安全;精神损失属人身损害赔偿范畴的请求权,该案属财产权损失,该诉讼请求不成立;且阿明陈述信用卡被盗刷的事实均系其单方面陈述,案件尚未侦破,不排除系自己操作。

■挂失前案涉交易已完成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关于银行在案涉交易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某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数据修改审批表》及客户争议表格证实,阿明在接听号码为170开头的电话后向他人泄露了案涉信用卡的信息及验证码等相关信息。涉案信用卡绑定手机号码的修改、快捷支付的开通、使用需要持卡人身份证、卡号、有效期、交易密码、动态密码等相关信息。使用持卡人的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损失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关于案涉交易是否发生在信用卡办理挂失之后的问题,客服系统操作记录证实挂失发生在交易之后。阿明提交的通话清单证实,其于2015年11月3日第一次拨打银行客服电话的时间为当日11时31分05秒,而当日案涉信用卡发生第一次交易的时间为当日11时5分35秒,最后一次交易的时间为11时15分58秒。证明阿明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办理挂失的时间在案涉交易完成之后,故法院认定案涉交易在阿明办理挂失前已完成。阿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应归责于某银行,索赔理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阿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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