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盯上功德箱一年多偷了11次

一男子犯盗窃罪获刑一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7-12-28

    90后男子吴某择盯上了中山市、江门市辖区农村小庙的功德箱,一年多时间“光顾”11次,偷走586元。昨日,我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此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吴某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据了解,1990年出生的吴某择是江门人,2010年12月14日因犯放火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3年9月24日止;2016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
  再次出狱不到半年,吴某择就因本案“三进宫”,于2017年4月11日被警方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批准逮捕。
  据悉,2016年3月到2017年4月,吴某择伙同他人先后11次窜至中山市、江门市辖区农村小庙,用工具撬开庙内功德箱,盗窃里面的香油钱用于生活花销。前10次作案中,其盗窃香油钱多则210元,少则仅有几元钱,案发后,所有赃款均未能缴回。
  2017年4月11日凌晨2 时许,吴某择第11 次作案,他独自窜至中山市横栏镇衡东一村华光庙,盗窃香油钱现金人民币8元。随后被治保会巡逻人员抓获并交公安机关归案,当场缴获赃款人民币8元、作案铁锹两把。案发后,赃款被警方发还给被害单位。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择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吴某择在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吴某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缴获的铁锹两把,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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