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二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8-02-13

2月11日,我市某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到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向执行法官送来锦旗,上书“惩恶扬善执行神速,廉洁奉公真诚为民”。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执结了这样一起标的金额260余万元的难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买卖合同纠纷引发诉讼
    此事还需从2014年的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说起。2014年12月,我市某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作为供货商向广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供应搅拌混凝土,用于我市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位于黄圃镇的养殖池工程的建设,并由严某、黄某作为担保人。后因到期未偿还货款,我市某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将广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我市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及担保人严某、黄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四位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602269.5元及违约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
    经联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广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严某均在外地,其大部分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执行陷入了僵局。
    ■法院执行法官的细心使案件获得意外转机
    执行法官胡烽明发现:广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建设银行的账户有少量存款未被冻结,且一直有交易记录。执行法官马上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位于茂名市、云南省文山市的建行账户进行冻结。正是执行法官的细心,才使得本案有了意外的收获:仅在冻结账户后的15天内,上述被冻结账户共进账150多万元。
    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广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全国多地有承包工程,且主要集中在云南省某市。执行法官通过互联网查询到部分投标、中标信息,招标单位多为当地政府部门。掌握此重要线索后,承办人一方面让申请执行人到云南省某市了解被执行人承包工程的进展及情况,另一方面积极与招标单位沟通,核实该公司在招标单位有工程款可收取后,立即向招标单位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向法院履行对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的到期债务。
    最终迫于法院强大的执行压力,广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严某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进行和解,并到庭签订和解协议,当场支付案款150万元,余款120万元分期支付。至今年2月11日,这宗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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