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易主” 顾客要退款

法院一审判决顾客胜诉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8-08-01

  在美容院预付费5000元送5000元,梁女士本以为捡了个大便宜,没想到交付尾款后发现美容院已“易主”。梁女士提出退款,新旧美容院的负责人却相互推诿,不愿为此负责。7月2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的判决。

  2017年2月至3月,梁女士在中山某美容院参加了充值5000元送5000元的活动。期间,梁女士一直都在美容做身体项目。2017年7月美容院与他人签订了《美容院转让合同书》,约定将现有的所有客户资料产品、装修设施、美容仪器、商铺租赁押金作价11.8万元转让。

  2017年8月,梁女士到美容院发现店铺的原员工只剩一名财务,其他都是新员工。一次服务后,梁女士对美容院失去信心,后到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双方未能就退款问题达成一致,因此诉至法庭,梁女士要求美容院退还预缴款4600元。

  美容院不同意返还预交款,认为梁女士的服务不应受店铺转让的影响,她可继续在店铺消费。梁女士则明确表示不想再在该美容院消费。近日,法院一审判决美容院向梁女士退还4600元。

  以案说法

  服务对象需自愿接受服务,不能强制消费

  审理此案的马孟秋法官表示,梁女士在原美容院充值,目的是接受美容服务。美容院转让后,梁女士与美容院之间的服务合同发生变更,属于单方违约。而美容服务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质,服务对象需自愿接受服务,不能强制消费。如消费者不同意变更,该美容院拒绝给消费者退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原美容院的转让行为已导致梁女士对以后的美容服务产生了合理怀疑,致使不能实现美容服务合同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梁女士要求美容院退还未消费的金额46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马法官提醒,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要认真查看服务机构证照是否齐全;并一定要与服务机构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在消费前保持理性,切勿盲目消费,尽量避免一次性预存大笔金额。在办理预付费卡后要及时消费,做好每次消费记录和收集相关凭证,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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